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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律研究] 如何正確地稱呼高等法院的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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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2-23 17:26:35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不管是原告、被告、證人,還是雙方律師,都應該尊稱高等法院的法官為"My Lord" 或 "My Lady"。不過通常來說,法官也接納非律師人員稱呼其為"Sir"或"Madam"。

但是,"My Lord / My Lady"中的"my"應該讀作 /ma/ 而非 /mai/ ——前者最正統的讀法。又或者,可以直接稱呼對方為"Milord / Milady",兩者在中文裏面都是“法官閣下”的意思。如果字正腔圓地稱呼 "/mai/ Lord",就未免顯得太生硬了。

順道一說,在平時稱呼女士時,不管對方是否已婚,都可以稱其為"my lady"。這種稱呼,比我們通常使用的miss,Ms或者Mrs都更顯敬意,也更富有藝術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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